地址:昆山市前进西路57号律师楼
电话:+86 512 — 57577093
传真:+86 512 — 57577091
电邮: wencheng96@126.com
被羁押人死亡 赔偿义务机关要免责需承担举证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9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介绍说,这次国家赔偿法明确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这在原来的法律中是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
“在赔偿案件中,有的时候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不明确举证责任的话,法院最后难以认定。”武增表示,针对受害人在被关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和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举证,这是一个加重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的规定。
针对行政赔偿,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针对刑事赔偿,除了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被羁押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有举证责任外,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也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版权所有:苏州文诚律师事务所 地址:昆山市前进西路 57 号律师楼(劳动局东柏庐广场西)
电话: +86 512 — 57577093 传真: +86 512 — 57577091 电邮: wencheng96@126.com 邮编:215300 管理员入口
您是第位访问者
技术支持:昆山鹿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昆山网站建设
苏ICP备07026428号
昆山律师-昆山文诚律师-昆山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