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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7日,岳某某接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依法缴纳了社会抚养费18000元。岳某某凭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为超生婴儿补办了户籍登记。
D村委会在明知处理结果的情况下,拒绝参加镇政府信访办召集的调解会议,故意不恢复岳某某应享受的村民待遇,使岳某某的合法权宜受到侵害。为此岳某某向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了《民事起诉状》。立案庭的办案人员要岳某某到村里开关于其系D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证明,方可立案。岳某某到村里开证明,D村委会以不懂的什么是集体经济成员为由,拒开证明。岳某某将D村委的意见告诉立案庭后,立案庭给予“不予立案”的答复,不仅不说明理由,而且不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裁定。至使蒙冤的妇女被关在人民法院的门外,不仅迈不进一审法院的门坎,而且上诉的权利被剥夺。此时的蒙冤的妇女岳某某严然成了电影《祝福》里的祥林嫂,迈不进“祭祀”活动的门槛,难蹬人们乞盼庇护的庙堂。
面对活生生的立案尴尬,岳某某的心灰意冷,笔者的心里就象碰倒了五味瓶,再次引发了对执业后遇上的立案难现象的痛苦回忆,只好发表本人的一知半解,为破解立案难现象鼓与呼。
立案难!自恢复法院建设以来,一直是困扰着一批当事人的大难题。替当事人吃闭门羹的律师也不乏其人。为此笔者曾狭隘的接受教训,暗下决心,不出头为当事人代为立案。
立案难!不仅使得审判效率低下,而且易于滋生司法腐败,严重影响着案件审判的公平、公正。立案上的弊端引起了全国上下广泛的重视。为了国家的法制建设,为了人民法院的深化改革,就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制度。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率先提出在全国法院试行“三个分立”的倡议,即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防止权力的过分集中,实行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审监分离。1998年底各级人民法院全部实行“三个分立”。立审分立作为一项改革成果得以确定下来。立案庭就是在立审分立改革成果之下的产物。
立案庭的成立,无疑对中国的法制建设起到了推进和完善的作用,有助于立案标准的统一,能够改变当事人有冤无处伸的状况,降低了“告状难”的困惑,减少了“踢皮球”现象,化解着社会上潜在的矛盾,铺平了当事人有效地解决纠纷的司法道路。笔者为法院在立案问题上的改革,欢欣鼓舞,双手称赞。
然而随着时间的转移,模式的老化,金钱的诱惑,行政的干预,不尽人意的“立案难”问题大有回头之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人民法院收到诉讼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之规定,立案庭有权裁定不予受理,天经地义,无可厚非,但使用口头裁定,一推了之。不仅是不负责任,而且存在三大法律问题。
一、国家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与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凡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生争议遭受非法侵害时,就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这就是法律授予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即是一种法律权利。诉分为实体意义之诉和程序意义之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予立案,是消灭民事争议权益程序意义上之诉,同时也消灭了实体意义上之诉,立案庭草率地驳回起诉就是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不予立案,当事人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予立案用口头裁定,不发给原告裁定书,使的原告无法上诉,就直接非法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
三、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所谓两审终审,就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终结诉讼的审级制度。不予立案只用口头一裁了之,致使当事人不能上诉,无法进入二审程序,实质上形成了一审终审。
问题即便这么严重,为什么上列的问题又时有发生呢?笔者分析立案庭的审判人员不法裁定原因有四:
一、图省事、怕麻烦,制作裁定书按照法律规定要写、要报批、要打印、要加盖印章等等,很周折费事。既费心又费时,不如口头一裁来得便捷。
二、立案法官不专业,文化修养低,不具备书写裁定书的专业素质。因为有许多基层法院的立案庭负责立案的多是些不能在审判位置上叱咤风云的法官,甚至都不具备掌握审查重点和书写成文的最基本的常识。
三、在人情风盛行的当今,立案庭也不是风刮不到雨吹不进的反腐圣地。难免法官的亲朋好友托人情讲面子,甚至进行“礼尚往来”,中饱私囊的个别人忘点法算什么?!
四、行政干预,无论是来自法院内部或者外部的上级长官的指令,岂能不把当事人拒之门外,让当事人受到法律的保护?!
不予立案,又不下裁定书问题的关键是什么?笔者认为是法律规定不明确,给口头裁定留下了很大的余地。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有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7号“印发《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有“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有负责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的规定,但都没有用文字明确的表示不予立案必须使用书面裁定的规定。除了缺少法律明文规定之外,监督不力也是诱发不予立案又不下书面裁定的根源。虽然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公布的《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者私自受理案件”,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范围。概念明确,操作性极差。
当事人遇到不予立案,又得不到裁定书的情况下,要想实现自己的诉权,就必须向作出口头裁定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院长提起申诉,或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还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他们依法行使监督权,要求撤销一审法院不合法的裁定,责成其立案或发给书面裁定书。
盼望立案难问题能受到人大、政府、检察机关、法院的广泛关注,用立法的形式解决立案难问题,给中国的法治再添一块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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