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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被执行人谭任港无故将申请人李志路左大腿刺伤,李志路将谭任港诉至柳江县法院。柳江县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谭任港给付李志路赔偿款2998.4元,并承担诉讼费530元。因谭任港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李志路于2006年12月向柳江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谭任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柳江县法院遂依法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今年7月,李志路得知谭任港已购置一辆小轿车,遂向柳江县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该案进入恢复执行程序后,执行员向谭任港送达执行通知书并督促其主动履行,但谭仍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付款。执行人员经分析认为,谭任港已有能力购置小轿车,应该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之后,执行人员在金融部门查找其财产线索,果然发现谭及其妻在银行有存款。执行人员当即依法强制扣划赔偿款、诉讼费、执行费、逾期双倍利息和罚款共计7350元,使该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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