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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女士称,她与程先生并不认识,两人因一张银行卡“结缘”。她曾拾到一张程先生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2008年10月13日,她委托朋友存款,在柜台办理了存款业务,后发现朋友错将3500元存入程先生的卡中,且存款即时到账无法取消该笔交易。罗女士经查询,得知卡的主人是程先生,但她无法找到程先生。
罗女士无奈,诉诸法律,将程先生起诉,她认为程先生获得的这笔存款属于不当得利,故要求他返还。同时,她认为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月坛南街支行没有履行相应的审查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经法院公告传唤,程先生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判。银行则辩解称,业务员在办理业务中并没有任何过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定,罗女士一方错将拾到的银行卡视为自己的,因此误存入款项,虽其自身存在过失,但程先生得到的这350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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