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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诉称,2005年,她经人介绍认识了女子李丹,对方谎称是中国银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职员,能够以“先租后售”的方式购买单位公产房,她于是委托李丹购买。
2006年8月26日,李丹称购房的时机已到,让李女士将存有138.4万元购房款的存折拿给她,目的是让产权人看一下,李女士将存折交出。同年10月17日,李女士发现存折内存款已被人分18次基本取光,后经公安机关查明为李丹所为。李女士认为,李丹并没有她的身份证原件,银行放款时未尽审查义务,应赔偿她损失。
开庭时,银行表示,持有活期存折的客户,一次性取款5万元以下只需存折和密码,5万元以上需要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李丹取款时,有3笔共计78万属于一次性取款5万元以上,李丹当时提供了她和李女士的身份证。银行同时认为,是李女士向李丹提供了密码和身份证,应自己担责。对此,李女士否认。法院于是向李丹进行了核实,她说,她为取款制作了李女士的假身份证,但如何取得密码已记不清。
经审理,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对78万元取款负有过错,按30%承担责任,需赔偿李女士23.4万元。宣判后,李女士和银行分别上诉。
二审期间,法院调取了李女士在李丹诈骗案件中所作的讯问笔录,其中,李女士承认自己把存折和密码告诉了李丹。
二中院认为,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提取现金5万元以下只需存折和密码,李女士未妥善保管存折和密码,就5万元以下款项的取出,银行不存在过错。对于5万元以上的78万元,柜员按规定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但银行未提交证据证明李丹曾持有李女士的有效身份证,存有过错。
法院认为,李女士对密码和存折的保管义务大于银行对身份证件的审查义务,应对78万元的存款损失承担主要责任。银行在审查有效身份证环节上存在过失,承担次要责任。一审判决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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