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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洪某与丈夫邓某结婚超过十年,两人均在新干县事业单位上班。2009年3月,被告王某因急需用钱而找到洪某借款20000元,说好2009年年底归还。2009年12月27日,王某如期来到洪某家中还钱,可巧只有洪某丈夫邓某一人在家,王某便把这20000元还给了邓某,并拿回了当时打给洪某的欠条。
这笔往来款项本该到此了结。但是,收到还款的邓某却又节外生枝,他觉得自己结婚十多年来所有的收入一分一厘全部上交妻子保管,自己在家中毫无经济支配权可言,就连买包烟也得问妻子拿钱,旁人都笑自己是“妻管严”。面对这2万元巨款,邓某决定瞒着老婆藏“私房钱”,于是,邓某来了一招“狸猫换太子”,自己伪造了一张王某签名的欠条放回原来放欠条的地方,妻子回家后邓某对还钱一事也未吐露只字片语。2010年8月,蒙在鼓里的洪某见还款日期已过,王某尚未还钱,便以王某不按期还款为由向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明明已经还钱的王某声称自己早在2009年年底便已还钱,所出具的欠条已被自己拿回并销毁,对洪某当庭所提交的欠条不予认可,并讲述了当天在洪某家还钱的整个经过,承办法官经过法庭调查后认为整个事情的关键人物便在洪某的丈夫邓某身上,于是便传唤邓某出庭作证,邓某也再不敢撒谎,便一五一十说出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然而,起诉前,被告已将借款如数偿还给原告的丈夫。洪某与邓某系合法夫妻关系,无论原告出借现金还是被告归还现金,均是在二人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并无特别约定,故原告无证据证明出借款额属个人财产,亦不能证明邓某对此不享有权利。被告向原告丈夫还款,符合家事代理的基本法理和我国《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精神,应视为已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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