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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龙和其同居女友付某某同居一段时间后,女友意外怀孕。罗某龙找到同乡袁某勤,称其家里穷,让袁某勤给还未出生的孩子找个人家,待孩子出生后卖掉。袁某勤通过王某莲介绍给了开封县某镇的薛某营。2010年2月3日,罗某龙的女友付某某生育了一个男婴,罗某龙、王某莲、袁某勤等人将男婴以33000元的价钱卖给了薛某营,其中被告人罗某龙得款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龙伙同王某莲、袁某勤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其非婚生儿子,其中王某莲、袁某勤起居间介绍作用,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薛某营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收买,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告人王某莲、袁某勤在该起犯罪中进行居间介绍,袁某勤没有获利,王某莲获利较少,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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