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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15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全文公布《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条例》总则中对老人享受的权益做出了系统的规定:老年人依法享有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受赡养扶助权、受教育权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日常生活中,老年人在婚姻遭到子女干涉时,往往忍气吞声,放弃自己追求幸福的权利。《条例》中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丧偶、离婚的老年人有携带自有财产再婚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再婚后的家庭生活。《条例》第五十条则规定:“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昆山律师 昆山法律咨询 昆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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