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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夫妻一方经营的企业,在离婚诉讼中就其所拥有的企业财产权益该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自2004年4月1号开始实施):
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由不享有出资额的一方受让对方部分或者全部股份,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三、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情形没有尽数概括夫妻一方存在经营行为的情况,但是其分割原则已经体现分明,涉及到其它情况的,应当比照上述情况作类似的处理。
12、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界定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的问题总括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一、若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个人财产有约定的,则按“约定优先”原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约定内容为准。昆山律师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法律咨询
二 以无约定情形,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三 无约定情形,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5、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 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
9、 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出资额,或是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10、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1、发放到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结婚年数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12、夫妻共同债权或其它短期收益。
来源:天涯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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