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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再婚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妻子背着丈夫将公房买下,接着又转手卖给了自己的亲生女儿,丈夫遂将妻子和房产局告上法庭。青浦法院审理认为,妻子与房产局所签《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妻子与其亲生女儿所签《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再婚夫妻闹离婚:今年六十岁的吕某在十三年前,经人介绍与大他七岁的何某结婚,由于两人都是再婚,故非常珍惜新成立的家庭,夫妻感情也较好。为了改善家庭经济状况,两人商定由吕某出国打工,何某照顾家里。婚后第四年,吕某出国务工,并一去四年未归,其间何某的家务开支均由吕某负担。长期的分居致使两人产生矛盾。今年元月,吕某回国后经过再三考虑决定离婚,并向妻子索要一直由其保管的租赁公房的房卡。没想到妻子已将此房买了下来,并转手卖给了自己的亲生女儿。在随后的离婚诉讼,因何某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尚可改善被驳回。
私自盖丈夫印章: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有关部门在去年5月,曾对该房内的居住人员进行核对,房屋承租人为吕某,家庭人员为吕某的亲生女儿和妻子何某及吕某三人。去年六月,何某购买了该套承租公房,支付对价约17,000元。当时协议上应当由吕某签名处盖有吕某的私章,在“同住成年人”栏内则有吕某女儿的签名和印戳。吕某和女儿当即对此表示否认,认为买房一事自己从不知晓,虽然印章是吕某一直使用的私章,但合同上的签名是伪造的,现在两人都不同意购买此房。提起妻子与她的亲生女儿之间的转让住房协议,吕某更表示气愤,未经共有人同意买了房,又把它卖了,这两个行为都应该无效。
法院认为,何某将家庭成员的利益都归于自己,房地局没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何某能代表家庭共有成员,是为家庭共同利益,因此不构成表见代理,房地局与吕某妻子所签合同无效。何某的女儿作为理应知道内幕的第三人,在售让房屋后未能支付相应对价,对该房屋的取得并非善意,与何某所签合同也视为无效合同。
23、精神病患者登记结婚 法院宣判无效
新华网重庆9月23日电 (张桂林、李在万)一位患有精神病的女青年背着其家人与人登记结婚,女青年的母亲到法院申请宣告女儿婚姻无效,日前重庆市万州区法院一审宣判:支持原告的申请,判决女青年的婚姻无效,并予以解除。昆山律师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法律咨询
女青年晓梅于2000年6月患上精神分裂症,20032003年4月月,经重庆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精神病三级”,此后一直在治疗中。今年春节后,晓梅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万州区某开发公司的洪某。2005年5月,晓梅和洪某二人瞒着晓梅的家人持户口本等证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晓梅的母亲得知此事后,以女儿监护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宣告女儿的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的条件,被申请人晓梅是精神分裂症患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又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晓梅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女儿的婚姻无效。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两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予以解除。
24、儿子死后,儿媳有精神病,母亲能申请婚姻无效吗?
有一女子张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嫁给刘家后没有治愈,后丈夫死亡,现在刘母以婚姻法第十条(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但法院不受理,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刘母虽然是与张某共同生活,但不是近亲属,所以无权提起申请。
请问:法院的理由对吗?
25、捉奸惹出名誉权官司 收集证据应合理合法
新华网成都9月13日电(任硌、王鑫)妻子在丈夫提起离婚诉讼后,为了取得证据,带人把丈夫与第三者抓了个“现行”,并拍摄了丈夫与第三者的裸照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庭,同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了丈夫的违法乱纪行为,谁知却因此惹出名誉权官司。近日,四川崇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判决被告胡某向原告陈某赔礼道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且无法律的授权而带人强行进入原告的住宅,扰乱了原告的生活安宁,侵犯了原告的隐私利益,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
本案中,被告以捉奸的方式收集证据并不可取,是不合法的,不仅伤害到他人,还给自己带来麻烦,惹来一场官司。因此,只有当事人合理合法收集证据,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6、离婚诉讼裸照举证能被法院采信吗?
朱玲和丈夫2000年结婚,然而婚后两人却逐渐没了共同语言。朱玲的丈夫生性风流,加之脾气暴躁,夫妻二人经常为家庭琐事而争吵,而朱玲也经常被丈夫拳脚相加。一次朱玲不得不打电话到110求救,事后,丈夫向朱玲写了一份保证书,表示以后再也不打骂妻子。但没过多久,朱玲就从丈夫的手机话费清单中了解到,丈夫整天和一女子发短信,几次跟踪后,朱玲发现他们关系非同一般。丈夫的打骂加上花心坚定了朱玲离婚的念头。
今年8月朱玲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院,自己则搬出了多年居住的爱巢,住到了单位宿舍。
由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丈夫出轨,朱玲动起了偷拍的脑筋。为了抓到两人在床上的关键证据,朱玲随身携带照相机。一天凌晨,朱玲收到一个短消息称,丈夫和第三者正在他们家中,朱玲立刻从单位赶回家,躲在自家窗口,趁二人不注意时,偷拍下了多张两人的裸照。同时又拨打110报警作证。
27、协议离婚企图逃债法院如何判决?
夫妻离婚时,男方和女方共同约定婚内债务由女方承担。昨日,随州市曾都区法院判决这笔借款由男女双方共同偿还。
小军和小芳是夫妻关系,2003年9月,小军因做生意缺乏资金,便找到其堂兄弟小伟借款2万元。同年12月9日,小军和小芳各向小伟还款5000元,余额1万元由小军以小芳的名义向原告小伟出具欠据,即“今还欠小伟1万元整,2003年12月29日,小芳。”2004年5月8日,小军和小芳协议离婚,并在曾都区公证处对债务约定进行公证,所有债务由小芳承担。小伟多次催要小芳偿还债务,小芳均以无钱偿还为由拖而不还。后来小伟得知他们协议离婚,企图逃避债务,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小军和小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小伟的借款,虽然他们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债务由小芳承担,并进行了公证,但该约定只是他们两人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原告小伟向他们主张债权的权利,这笔借款应由小军和小芳共同偿付。
28、离婚判决书送达之后三天内丈夫死亡的, 妻子可以继承丈夫遗产吗?
今年5月,宋美兰以与丈夫于伟华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于6月23日判决二人离婚,并就财产作了处理,于伟华分得价值2.5万元的财产。6月25日,双方当事人签收了法院送达的判决。6月28日,于伟华外出跑运输不幸撞车身亡,法院随即作出了终止宋美兰与于伟华离婚诉讼的决定。宋美兰将于伟华安葬后,于伟华惟一的亲人于伟明要求继承其兄离婚诉讼中分得的财产,而宋美兰则认为离婚判决书还未生效,她与于伟华还是夫妻关系,于伟华的一切遗产应由她继承。双方争执不下,于伟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于伟华的遗产。
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宋美兰与于伟华在判决生效前仍是合法夫妻关系,互有继承权。其间,于伟华因车祸死亡,导致离婚诉讼终止,二人的夫妻关系一直存续到于伟华死亡之时,因此,宋美兰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的身份继承于伟华的遗产。原告于伟明作为于伟华的兄弟,属第二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
29、恋爱关系结束合法债务仍应偿还
恋爱关系结束后,黄某以种种理由拒还恋爱其间欠下的债务。2005年3月15日,浙江省市人民法院判决黄某归还昔日的恋人王某父亲2.2万元。
兰溪市黄店镇黄某与建德市三河乡王某自2000年相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后黄某一直在三河乡与王某的父亲共同做柑桔生意,并经常帮王某家干些家务力气活。2003年年初,黄某、王某关系开始恶化,黄某独自来到杭州打工。10月13日,王某在杭州找到了黄某,双方均表明结束恋人关系,并就共同做柑桔生意期间王某父亲借给黄某的1万元现金及帮黄某垫付给他人的1.2万元结算,黄某出具了借王某父亲人民币2.2万元的借条一张。后黄某未归还欠款。
2004年年底,王某的父亲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归还2.2万元。在庭审中,黄某辩解,写欠条时自已情绪不对,是不真实的;自已是帮王某父亲做柑桔生意,不存在垫付的事实,即使是垫付,也不是欠款;而且,自已帮王家干活三年,足以抵消这些钱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债务应当偿还,黄某将王某父亲垫付的钱定性为欠款并出具了相应借条,其约定应为有效;黄某辩解写借条时是情绪失控下写的,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恋爱期间的帮工是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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