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昆山市前进西路57号律师楼
电话:+86 512 — 57577093
传真:+86 512 — 57577091
电邮: wencheng96@126.com
法官任职回避
避免“瓜田李下”的利益冲突
2月10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要求凡是法院领导干部和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昆山律师昆山法律咨询昆山律师事务所
法官与律师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由于在诉讼活动中的职责分工不同,二者之间必须保持适当的距离,从而共同推动司法公正。
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有极个别法官利用其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与此同时,一家人一方任法官另一方做律师,难免让群众产生“瓜田李下”的误解。
《规定》的出台,绝非最高法院一时的心血来潮或突发奇想。
2009年以来,上海、重庆等地方法院已开始探索以“一方退出机制”为代表的任职回避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重庆,法院共有11名审判岗位领导干部适用任职限制规定,目前,11人均已办理了单方退出手续。
在上海,法院系统有配偶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143人,目前,该市三级法院已全部实现“一方退出”。
“出台这样的规定,最高法院是下了很大决心的。”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副院长宋鱼水说,她所在法院已经开始着手贯彻最高法院的这一新规。
目前,法院“招人”主要从高校法律系选拔大学生。在就业方面,进法院、从事社会法律服务尤其是当律师成为法律系毕业生主要的就业渠道,而大学同学结为夫妻也是常见现象。
“这就形成了现在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在同一个家庭中,既有人从事法官工作也有人从事律师工作。”宋鱼水认为,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法院出台此规定,力度极大。宁愿牺牲法官的利益,也要全力维护司法公正。“我自己感觉法院是出重拳来打造司法公正。”宋鱼水感慨道。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对任职回避的规定也给予了肯定。“化解利益冲突,是解决司法廉洁最根本的方法之一,法院在这个方面确实作出了很大的努力。”
陈舒同时表示,现在不少的司法腐败,出现在拍卖、评级等过程中。“如果配偶子女做律师的法官要实行任职回避,那么配偶子女在拍卖行、评级机构等中介组织工作的法官是不是也应该实行任职回避?”
同事间不能“乱打听”
隔绝请托说情
“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顽症,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应把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作为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廉洁建设的重点”。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要求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人情关系干扰办案问题。
2月20日,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
《规定》规范了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的行为,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在职责范围之外收到涉案材料的,应当送交本院立案信访部门处理,不得直接转交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也不得签批任何意见。人民法院立案信访部门收到涉案材料后,应当在登记时注明来源,并分别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相关负责同志表示,一些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了在诉讼活动中得到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的关照,往往会通过各种社会关系去结识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一些与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具有领导、同事、同学、亲属、朋友等密切关系的人员则在案件当事人与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之间牵线搭桥、请托说情,使法院的正常办案工作遇到严重干扰,个别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违法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为了防止少数法院工作人员打着履行职责的旗号为请托说情者谋取利益,《规定》要求相关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或由案件承办人记录在案,同时要求案件承办人将相关文字资料存入案件副卷备查,并在审判组织评议和讨论案件时作出说明。
全国人大代表宋鱼水表示“特别拥护这样的规定。”她认为,阳光执法,一是要做好内部治理,同事和同事之间、同事和领导之间,要形成一些规则,这就需要进一步研究审判管理和法官独立办案的问题。二是外部治理,要研究政府和法院之间、公民与法院之间如何建立健康、合理、互动的关系。“两手都要抓,才能达到有效的治理。”
立案、裁判
不能再“事先请示”
案件请示的做法在实践中一直备受争议。此前,一些上级法院要求下级法院在某些案件立案、裁判前必须请示汇报,根据上级法院指示再决定是否立案或者如何裁判的现象频现。
为了进一步保障各级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最高法院发布《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
《意见》对司法实践中的案件请示做法进行了诉讼化改造,明确规定,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或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以及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可在审查移送审理请求后,决定是否受理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
最高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通过诉讼化改造,一方面照顾了当前确实存在案件的疑难复杂性与现有司法能力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又把解决问题的办法纳入诉讼渠道内解决,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了程序正义。对这些案件的裁判,也将成为案例指导制度的重要资源。”
全国人大代表陈舒认为,对“请示制度的诉讼化改造”实际上是在回归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现在法院的行政性越来越强,这一做法有利于法院“去行政化”。
上下级法官之间不应该有以前的那种接触,否则就会使上诉制度形同虚设,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你俩事前都把结果约定好了,我再去上诉,有什么用?”陈舒说。
最高法院出台此《意见》的一个重要目的,正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上下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上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审判工作的监督一般是个案、事后,而且必须依法、依程序进行。
最高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负责人说:“《意见》特别强调,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乱‘创新’。各级人民法院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以确保审级独立。 ”
全国人大代表宋鱼水认为这一规定有积极的意义。“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司法的公正成为社会最关注、最期待的方面。法院为捍卫司法公正做了很多努力。最高法院密集出台这么多的新举措,显示出促进司法廉洁公正的态度和决心。”
与此同时,宋鱼水希望:“民间法治文化的力量非常强大,依法治国不仅需要政府有所作为、法院有所作为,也需要每位公民有所作为。”
版权所有:苏州文诚律师事务所 地址:昆山市前进西路 57 号律师楼(劳动局东柏庐广场西)
电话: +86 512 — 57577093 传真: +86 512 — 57577091 电邮: wencheng96@126.com 邮编:215300 管理员入口
您是第位访问者
技术支持:昆山鹿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昆山网站建设
苏ICP备07026428号
昆山律师-昆山文诚律师-昆山法律咨询